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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释义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x(系被害人之母)、xxx(系受害人xxx之妻)、xxx(系被害人之子)的委托,并经南阳市人民法院批准,依法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现就本案刑事和民事赔偿部分,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刑事部分
    1、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xxx驾驶出租车将被害人撞下摩托车以后,被告人不但不下车察看,反而逃逸把被害人在车下拖了近百米,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不要说作为一个司机,即使是从常人的角度上看,车辆与物体发生碰撞后,首要的应当是下车察看,而被告人却拖着摩托车和人体继续前行,后又把车开到小路上并躲藏起来,其行为足以说明他已经认识到撞到了人,是急于逃离现场。被告人辩称当时刹车和离合全部失灵的说法,缺乏事实和根据。从现场和事故车辆照片可以看出,出租车引擎盖已经严重变形上翻,前挡风玻璃破碎,摩托车和人体有长距离的拖痕。摩托车和人体在车下擦地的声音是任何人都能觉察得到的异常情况,作为一个老司机,如果说当时认识不到是撞到了人是说不过去的。被告人拖着摩托车和人体逃逸的行为,足以致人死亡,起码表明他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有放任态度,客观上也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特征,应当依照《刑法》232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被告人供述的当时刹车和离合全部失灵的说法更是没有事实根据,卷宗中也没有其所述情况记录。如果真如其所述那样,把一辆完全没有安全保障的车辆以每小时50到60公里在公路上高速行驶,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而且客观上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依照《刑法》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构成自首必须有两个要件,缺一不可。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告人系自动投案本代理人不持异议,但其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为从本案上述事实分析看,事实上被告人已经明知撞人,而从到公安机关投案一直法庭审理结束,他都没有供述撞到了人,也就是说他并没有作有罪供述,只是说撞到了一个黑疙瘩。所以,他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构成自首。
    3、被害人死亡后,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而是把另一台车辆转卖,极力转移财产,丧失了可能的赔偿能力,也同时表明其对犯罪行为并没有真正悔过。
    二、民事赔偿部分
    1、被害人的各项损失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致,应当给予赔偿。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时,应当依法以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2006年的统计数据为准。具体数额如下:
    死亡赔偿金:9810元×20年=196200元
    丧葬费:16981元÷12个月×6个月=8490.5元
    xxx之子扶养费:6685元×17.33年÷2人=57925.53元
    xxx之母扶养费:6685元×13年÷3人=28968.33
    摩托车损毁费:4080元
    共计:295664.36元
    2、xxx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虽然生命是不能以金钱恒量的,现行法律没有对刑事案件被告人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强制规定,但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并不违背立法本意,至少可以部分减轻受害人家属精神痛苦。
    3、xxx已经70高龄,在邓州市生活9年之久,由其子xxx扶养,其生活基础完全来源于城市,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当依法以城镇户口对待。
    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xxx形成了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应当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20万元,其余不足部分由xxx负担。虽然保险条款上所载为商业性质的三者险,但2004年保监会39号文发布的《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表明,自2004年5月1日起,也应当对商业三者险按交强险进行赔偿。
    5、肇事出租车门上喷有该出租车公司字样,在保险单上有该出租车公司的印章,该出租车公司对该出租车进行了统一编号。而且,张国胜当时从该出租车公司购买时该车的价格大大超过市场价格,表明该出租车公司已经从该车中获得利益。上述情况足以表明,该出租车公司对被告xxx所就应赔偿数额应当依法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交通肇事能不能缓刑
    所谓缓刑适用的原则,就是在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过程中,特别是缓刑适用过程中必须始终考虑的规则和因素,包括法定因素和酌定因素。
    1、法定因素。
    (1)看是否具备法定从轻和减轻情节。
    也就是是否符合《刑法》第67条和68条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规定。具体到交通肇事罪,主要看肇事者在案发后是否有主动报案、自动投案、委托他人报案等自首情节,当然还包括是否构成立功等因素。
    (2)看是否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首先是刑期的要求,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能被判处缓刑。对交通肇事罪而言,只有不具备加重情节的一般交通肇事,才满足缓刑适用的刑期要求。其次是实质要求,即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再次,必须不是累犯,累犯的人身危险性严重,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大,故累犯不得适用缓刑。
    2、酌定因素。
    (1)考虑被告人在交通肇事中所负的责任大小。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只有负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同等责任的才可能构成,那么在具体量刑时如果危害结果相同,而被告人所负的责任不同,量刑时亦应有所区别。
    (2)考虑被告人犯罪后的态度,包括认罪态度、案发后能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犯罪后的态度直接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的程度。对案发后没有逃跑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情的被告人在量刑中应该予以考虑。
    (3)考虑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及时抢救、治疗。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这样的现象,案发后肇事人在慌乱中忘记报案、投案,而是主动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及时抢救、治疗被害人并不是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但效果却比自首更明显,其直接避免、防止了损失的扩大,因而必须对被告人的这一行为进行鼓励,即便抢救的行为并未能避免被害人的死亡,在量刑中必须予以考虑,而且笔者认为酌情考虑的幅度应比照自首进行。
    (4)考虑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进行积极主动的经济赔偿。
    被告人积极主动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对被害人的健康或生命是一种补偿,对被害人的精神也是一种抚慰,一定程度上修复了被交通肇事破坏的社会秩序。同时,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的行为也是体现了对其自身过错行为的正确认识,反映了被告人的悔罪心理。
    (5)考虑当时的犯罪时空和周围环境,如天气状况、地面路况等。
    很显然,在冰天雪地和大雾天气,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加大。分析肇事时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对比程度,对于准确判断肇事人的过失大小,进而准确地定罪量刑都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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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