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变更,安监局进行现场审核与网络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请表》加盖公章并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区市、县级安监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