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抵押人可转让抵押财产,但须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不变,可请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价款。超额部分归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约定另外处理。担保人有权处置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出售抵押财产,但必须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如果双方有其他约定,应按照约定执行。转让抵押财产不会影响抵押权。如果抵押权人可以证明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则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所得价款。如果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则抵押人享有多余部分,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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