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参加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流产手术前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发生符合要求省人口计划生育要求的女职工(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生育津贴。(一)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生育保险基金补齐二)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三)贵阳市统筹区域外转入的女职工∶其转入前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期限可以连续计算。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生育的,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办理时限∶参保女职工在休完法定产假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法定休假后的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在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申请办理,超过办理时限的,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经办机构自受理申报资料的25个工作日内发放《贵阳市生育津贴手工结算核准拨付单》。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