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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律师会见录音、录像或照片的使用是否需要经过法院批准?
释义
    法律分析:在律师会见中,如果需要使用录音、录像或照片进行证据保全,通常需要经过法院批准,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但如果律师会见仅为私人交流,不涉及证据保全,那么使用录音、录像或照片就无需经过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进行刑事侦查、审判、执行任务的人员,应当对知悉的案件和涉案当事人的秘密予以保守。律师的通信、律师工作场所和住所的保密,依法受到保护。发现秘密泄露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监狱、看守所或者拘留所的会见室内进行。会见时,不得安排第三人在场。律师会见的内容,应当由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由约定,不得干涉和限制。律师会见时,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要求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应当说明所证明的事实与自己的诉讼请求有关。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材料,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材料。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当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证据的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出示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出示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方面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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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3:5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