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 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补办的,当事人持以下相关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2)子女的户籍证明; (3)子女的出生证明或合法收养子女的证明; (4)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的原始档案或夫妻一方某月发放独生子女费的财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工作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的证明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原发证机关变更、撤销的,向女方 户籍所在地 乡镇(街道)申请补办。 法律客观: 《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