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中法院依职权调查有什么具体的规章? |
释义 | 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二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章》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明确为:(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章》第十七条的规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可以自行决定调取。这些情形主要包括:①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②涉及身份关系的。③涉及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④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⑤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所以,根据我的描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嘛!,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章(2019修正)》第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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