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主要有被执行人的存款、工资收入、房产和车辆四种。所以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存款可以执行,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和车辆用于抵扣债务。如果被执行人有固定工资收入,债权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向工资发放单位发送《协助执行函》,要求被执行人单位将债务人每月工资中扣除了基本生活费之外的款项存入法院账户,然后发放给债权人。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房产、车辆和工资收入,案件将暂停执行,债权人将暂时无法获得执行赔偿,待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再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当然,此时有权申请法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即俗称的“黑名单”,被执行人将成为“老赖”,无法乘坐飞机、高铁、动车,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无法办理信用卡、子女无法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等。另外,如果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其进行拘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