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情况进行审查、登记后,颁发给不动产权利人用于证明其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可以作为某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据,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属争议时,一般情形下可以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来解决纷争,确认权利。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 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用有: 不动产登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1、规范房屋登记行为 通过《不动产登记办法》的实施,确立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房屋登记工作的具体标准,明确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的登记程序和履行的职责,保证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实践中能够准确地进行房屋登记; 2、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 通过《不动产登记办法》的实施,保证公示的房屋权利状况等房屋登记记载事项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房屋交易的安全和便捷。登记制度、赋予登记以公信力,目的就是保护交易安全。同时,保护交易安全,也就意味着对善意第三人权益的保护 3、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不动产登记办法》应当从方便权利人进行登记和切实保障其权利出发来设计房屋登记程序。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他项权证,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由登记机构持有。不动产登记证明主要是用来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的,而不动产登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它可以维护大家,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的安全,起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