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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税收管理所存在问题的成因
释义
    (一)农产品的经销活动特点形成易发态势。一是购销频繁,数量大。在收购旺季,交易次数成千上万。二是农产品一般体积零散,不便规则堆放,盘点不方便。三是销售人员性质(是商贩还是农业生产者个人)难以辨别和判断。正是存在以上三个特点,给税务人员执法带来很大困难,虽然各地国税机关采取种种监管办法,如实地走访,检查身份等等,但面对数量众多的厂家和人员,此种做法无疑杯水车薪,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现行现金使用管理规定给纳税人造成可乘之机。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可以使用现金,但却没有在数量上加以限制。加上纳税人特别是非公有性质的企业,在运行机制没有真正形成,监督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现金来源很不规范。在这样一种情况下,纳税人用虚有现金购买虚假的货物就变得十分方便和容易。
    (三)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手段落后。一是收购发票现在只是纳入普通发票的管理范围。目前,对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管理还缺乏一套完整有效的制度和措施。例如:部分小规模农产品收购企业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将以前收购的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进行抵扣,税务机关遇到此类问题时往往无据可依,真假难辨,给一些偷逃税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目前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由各地自己印制,没有统一版式,各地对发票的使用规定和要求报送的附件也不尽相同,这给地区间的协作管理带来困难。二是收购发票的开具是直接针对广大农业生产者,开票频繁,使用量大。手工版的发票面额小,手工开具工作量大,这给税务机关的审核与汇总增大了工作量和难度。在确认收购对象的身份方面,只有实地核证;在确认收购产品的规格、等级、单价、金额方面,由于缺乏相关的信息,无法监督企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在实际税收管理工作中,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农业产品在收购环节可以使用现金结算,因此收购农业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开具过磅单凭过磅单结算现金,而后将很多农户汇总在一起开具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据以申报抵扣进项税,未按一户一票的规定开具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或者将无法取得发票的非农业生产者个人和单位销售的非初级农业产品,也作为收购自产初级农业生产品,开具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由于缺乏有效监督,为主观扩大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范围,孳生偷税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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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9:5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