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期间的外汇交易是否需要申报和报告?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取保候审期间的外汇交易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和报告。 法律依据: 1.《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境内居民个人、机构及其代理人、承销商、支付结算机构、外汇经营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中心、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从事外汇业务,应当依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的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申报和报告相关信息。” 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涉嫌刑事犯罪而被取保候审的人,限制其出境和改变住所,可以责令其交出护照、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对于可能涉及犯罪的财物,可以进行冻结、查封或者扣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被依法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的外汇业务主体,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对于被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外汇业务主体,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综上所述,取保候审期间的外汇交易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和报告相关信息,违反规定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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