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住宅设计规范部分是强制标准,如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等。 法律客观: 《住宅设计规范》第五条 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