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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低保户是去哪里办理
释义
    受理条件
    1、持有当地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
    所需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
    2、下岗证及基本生活费领取证明;
    3、离退休证、养老保险证及领取养老金证明;
    4、已婚人员的结婚证或离婚人员的离婚证;
    5、在校学生的学生证或残疾人员的残疾证;
    6、当地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城乡居民申请城乡低保待遇,由户主到户口所在地(常住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居(村)委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城乡低保申请审批表,提出审查意见报乡(镇);
    3、审核审批:乡(镇)对居(村)委会上报的申请人情况进行综合复议,对有争议的重新组织调查、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发低保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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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20: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