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不可以。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观: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很多人认为职工在患病或负伤医疗期间内绝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只要劳动者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是: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劳动者在患病医疗期间有泄露商业秘密等情形,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通知单位。《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情形。劳动合同既然是劳动者自愿签订,当然也有权自愿解除,只要这种解除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鼓励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更应当允许劳动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职业,充分发挥特长。因此,《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为劳动者行使上述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劳动者必须注意,行使上述权利时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以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31条规定:“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