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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特征,货物运输合同无效的情形
释义
    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及无效情形: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包括复杂的合同主体、特殊的客体、法定的权利义务和标准的格式。无效情形包括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等。计税依据为运费收入,不包括货物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国内货物联运以全程或分程运费计税,国际货运以运输企业或托运方的运费结算凭证为依据计税。
    法律分析
    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合同主体的复杂性、合同的特殊性、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性、合同格式的标准性。货物运输合同无效的情形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等。
    一、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特征
    货物运输合同有以下特征:
    1.货物运输合同主体的复杂性。它包括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
    承运人是指提供运输服务的当事人,包括运输企业与个人。
    2.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
    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的运送货物的劳务行为而不是货物本身。
    3.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性。
    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多数是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当事人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合同即告成立。但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也可以依法进行修改。
    4.运输合同格式的标准性。
    运输合同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为简便手续,各国基本上都采取标准格式合同。
    二、货物运输合同无效的情形
    货物运输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三、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
    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1.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2.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本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结语
    货物运输合同具有复杂的主体、特殊的性质、法定的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标准的合同格式等法律特征。无效的货物运输合同包括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等情形。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是运费收入,不包括货物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国内货物联运的计税依据根据全程或分程结算运费确定,国际货运的计税依据根据运输企业或托运方持有的运费结算凭证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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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2:5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