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遇到定金合同不明确所带来的问题 |
释义 | 定金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应协商补充约定或按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如仍无法确定,则按履行地市场价格执行;如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则依法履行。定金一般不可退还,但满足特定条件可返还;定金罚则是指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分析 一、定金约定不明确怎么办 1、定金约定不明确的,应该由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则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来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则依照规定履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定金可以要求退吗 1、一般不可以; 2、但定金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返还: (1)给付定金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2)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3)收取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4)约定双倍返还定金。 三、定金罚则是什么 所谓定金罚则,是指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结语 在定金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协商补充约定,若无法达成一致,可参考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无法确定,则应按照当地市场价格履行,若涉及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应依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定金应作为债权担保,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一般情况下,定金一般不可要求退还,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返还,如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收取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双倍返还定金的约定。定金罚则指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请求返还,收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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