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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酌定不起诉有考验期吗?
释义
    没有考验期的说法,符合条件即可,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是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起诉。我国现行的酌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酌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新刑诉法第284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一、公诉案件是否可以撤案
    1、公诉案件可以撤案。
    (1)根据规定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4)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2、根据规定
    不起诉决定的宣布。
    (1)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2)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3)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3、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1)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2)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3)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4)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4、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二、检察院不提起公诉有哪些情形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具体如下:
    1、法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还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2、怀疑不起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理的犯罪,不告诉或者撤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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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3:2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