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内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存在的不 |
释义 | 国内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存在的不足 由于我国对建筑工程开发建设的一些管理条例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和建筑物本身的复杂性,在国内推广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这一行之有效的损失补偿方式,主要面对缺少长效运行机制和社会认识观念不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现有法规没有要求运用商业保险模式化解因建筑质量问题造成的综合责任风险。按现在国内司法制度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施工单位、监理、设计者之间对建筑的质量保修责任负有连带法律责任关系,当发生质量保修方面的法律纠纷时,消费者追偿程序繁琐,效率不高。即便房地产发展商对房屋建筑物负有全程的质量保修义务和责任,按现时的设计标准,民用房屋建筑的设计年限为70年,商业和工业用房屋建筑的设计年限为50年,则上述房地产发展商必须等工程项目的设计年限界满后方可允许注销,这明显不符合房地产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二是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优势没有被充分认识。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可以转嫁房地产开发商的风险,使开发商从长期的保修义务中解脱出来。同时,开办建筑质量保证保险,不但使建筑本身的性能在交付使用前得到了各方面专家的检验、评审和认定,而且由于保险公司对住宅质量的担保,大大提升了住宅开发商的市场信用度。并且该险种保费为一次性收取的,远低于建筑行业预交给政府主管部门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且不会造成对建筑企业资金的长期占用,也能够缓解建筑企业一部分资金压力,化解房地产企业的财务风险。 三是国人的保险观念不强。加之由于该项产品需要时间来检验其长效功能的性质,无法计算因保险保障而增加客户的数量,在短时间内的其保障效果不会很明显;另一方面,对于开发商来说,但投保建筑质量保证保险必然增加投资成本,利润空间的减少还是会影响很大一部分开发商的,这也与国外开发商主动投保的情况完全不同。 四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配套措施还不是很深入和全面,这导致通过政府部门性能认证的门槛过高,无法满足各式各样房地产企业的需要,潜在客户流失严重。并且,目前该保险只适用于通过建设部A级住宅性能认证的住宅,级别单一保险费率也不灵活,整个系统不够多元化,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下效益最大化的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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