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符合办证条件的,公证处应指派二名工作人员(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公证员)参加整个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和证明;2、投标前,公证员应检查投标箱并加封;3、投标时,公证人员应查验投标人的身份,记录投标人投送标书的时间,检查并记录标书密封情况;4、投标时间截止时,公证员应封贴投标箱;5、公证员应监督招标方(受托招标方)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6、开标前,公证员应查验投标方的法人资格证明及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审查投标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投标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