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已经有房产怎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
释义 | 办理房产过户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购房合同、房屋相关产权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缴纳税费,核税缴税;出具税务收据,递交收据、填写申请书;领取新产证,确认过户信息。 一、房产过户需要多长时间? 房产过户30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房产过户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购房合同、房屋的相关产权证等资料,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房产局给予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税金缴纳完毕后便可拿到房产证完成过户。 二、房改房上市交易流程是怎样的 房改房的上市交易流程如下: 1、去市房产局的房改办政策法规科领取《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2、写好上述申请表后到原产权单位盖章并领取《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档登记表》《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价核定表》; 3、拿单位盖好章的申请表到公房科盖章,需要10个工作曰左右时间; 4、完成后带齐上述三张表及房改房相关资料回到房改办,需要带的资料有: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 夫妻离异的需要提供财产分割协议书、夫妻一方已故的提供财产分割兑证书、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 5、用以上资料在房改办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备案表》,即常说的上市证; 6、市房改办将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交易的房改房在《日报》上公示; 7、审核以及公告无异议后由市房改办在5个工作日内在《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签署是否符合上市交易的意见; 8、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上市交易的房改房进行市场价值评估,并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 9、房屋所有权人将《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国有土地使用证》、职工《个人住房档案》正本、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交到市房产管理局,并按要求办理交易手续签订房屋买卖契约; 10、交易当事人根据成交金额计缴土地出让金、契税及有关交易费用(全额集资建房个人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上市交易时凭已缴土地出让金的专用票据,不再由购房者补缴土地出让金); 11、按规定交清有关税费、相关收益后,涉及权属变更的出售、交换、继承和赠与的交易行为,市房产管理局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12、购房人凭缴交土地出让金、契税的专用发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资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领取房产证。 房改房的过户流程如下: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 5、缴纳税费,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总之,房改房买卖需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补交土地出让金、核税缴税。对于需要过户的当事人,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三、办房权证需要什么手续 办房权证需要的手续包括:购房人应当审查开发商的资格审查程序是否健全。买卖双方应当在房地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等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登记。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印章等,缴纳手续费、契税、印章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3个月内持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房屋买卖合同》向房屋所在地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购房人即可领取房产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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