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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提供什么材料
释义
    1、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
    (2)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一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提交文件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一、民间借贷再审申请主体有哪些
    1、民间借贷案件再审申请的主体包括:
    (1)法院院长。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民间借贷诉讼的当事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国外离婚判决认可,国内法院要采取哪些程序,哪些不能被认可
    首先是程序审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其次是实质审查。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要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如果属于以下五种情况是不予承认的: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经作出判决,或第三国法院对当事人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承认的;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宋某去了美国,她在美国法院起诉要求和在国内的丈夫离婚,判决书下达后,她委托国内亲属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证。中级法院查明,该判决是在没有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而且没有履行合法送达程序,故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没有得到承认,她只能在国内重新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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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4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