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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国法院哪些离婚判决我国不予承认
释义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我国不予承认的情形是: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检察院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法院是否会受理
    一、检察院抗诉法院应当受理情形
    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人民检察院所提出来的抗诉案件,法院是必须要进行受理的,并且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时启动二审或者是再审程序,并且对案件中的事实从新作出正确公正的判决。
    (一)抗议的相关事实清楚,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还不够充分。如果检察院一方认为法院在做出该案件的第一审判决中,裁定的事实不够清楚或者是出现了错误的,用于确定的证据还不够充分,又或者是证据是自相矛盾等多种情形。
    (二)对于原审的判决,依法执政不正确的。检察院对于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中,在适用的法律上面的裁决,对于其案件定罪和量刑方面的错误,或者是重罪轻判、片面轻判等情形。
    (三)严重地违反了正当的程序的。人民检察院方认为,在案件的一审判决中,法院违反了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划分,当事人依照法律应该享有的诉讼权利被他人侵犯的情形。
    二、检察院抗诉的事由有哪些(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条件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应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所在国或请求法院所在国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定或共同参加有承认和执行内容的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
    2、须有当事人或外国法院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某裁决的请求;
    3、请求承认与执行的裁决确已生效;
    4、制作该裁决的法院或涉外仲裁机构对裁决事项拥有管辖权,并不在我声明保留条款之列;
    5、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制作裁决时的程序合法;
    6、该裁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危及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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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3:5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