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够开展保理业务吗? |
释义 | 一、 什么是保理业务? 所谓保理业务是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主要是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两项。 二、私募基金与保理合作的几种模式 1、股权投资基金,是私募基金对于保理公司股权的投资,但这种投资注重的是保理公司的经营状况而不是应收账款的质量,这与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再融资并没有关系。所以这种形式不是笔者所要论述的合作形式。 2、债券投资基金,公司可以依法发行债券,私募基金也可以投资于债券,但债券的额度是要经过省级计经委和人民银行分行核准的。就目前可知没有保理公司有债券额度。所以这种合作形式是没有可行性的。 3、商业保理投资基金,《证券投资法》在第72条中对于公募基金的投资标的有严格的限定,公募基金只能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对于私募基金并没有这一条。 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投资基金不得兼营部分“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的业务,包括“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其建议兼营以上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再行登记。换言之,除非剥离其他业务,否则私募投资基金将无法完成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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