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诉讼请求能否在离婚诉讼中变更? |
释义 | 离婚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应尽早提出,以降低风险、提高效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承认或反驳,提起反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相关请求,可合并审理。 法律分析 离婚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来,但是为了降低诉讼风险以及提高诉讼的效率,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变更申请应尽可能地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拓展延伸 离婚案件中的原告是否可以修改起诉请求? 在离婚案件中,原告通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其起诉请求。根据法律程序,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申请变更起诉请求,以适应案件的发展和变化。然而,是否允许变更起诉请求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的权益、案件的进展以及变更请求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一般而言,如果变更请求不会给被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法院会倾向于支持原告的变更申请。但是,如果变更请求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可能会拒绝变更请求。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原告应该谨慎考虑变更起诉请求,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结语 在离婚案件中,原告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起诉请求。根据法律程序,变更请求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以降低诉讼风险和提高效率。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权益和变更请求的合理性,一般而言会支持原告的变更申请,但需遵守法律规定,不侵害被告权益。原告在行使权利时应谨慎考虑,以确保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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