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合同不适用定金罚则的四种情况 |
释义 | 下列四种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 (一)没有书面约定定金的内容; (二)没有实际给付定金; (三)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 (四)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一、定金的特征有哪些 定金担保作为一种债权担保方式,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定金担保是金钱质的一种,为金钱担保 所谓金钱质即将金钱作为质物并向他人转移金钱的占有,以此担保某种行为的一种担保方式。典型的金钱质有定金、开户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订金、封金、账户质押等。金钱质的特点是: (一)以金钱这种特殊的动产作为质物。金钱是一般等价物,其特性与一般的财产有较大的差别。物权理论将金钱作为动产对待,但认为金钱只是特殊动产。 (二)转移金钱的占有关系。担保人向被担保人交付金钱为质权设立的标志,没有实际交付则没有质权。 (三)出质物所有权不转移。虽然金钱是种类物,但在成立金钱质后,交付的金钱只能认为是由接受的一方信托占有,金钱成为信托财产,占有人没有所有权。这与一般的金钱所有权随占有转移存在重大区别。 二、合同的法律类型 (一)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三)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五)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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