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合法的利息或利率范围是 |
释义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为年利息24%,同时24%~36%之间的利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债务人自愿支付24%~36%的利息,事后又以超过合法利息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虽有约定但并没有支付24%~36%的利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国家法律保护24%以内的年利息,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一、法院对高利贷该怎样解决 虽然法律不允许民间借贷中出现高利贷,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民间借贷演变为高利贷的情况也是很多的,而很多时候当事人也会因此而产生纠纷,此时就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对高利贷进行解决,那一般法院对高利贷怎么解决呢?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在24%以内的,受法律保护,出借人有权让借款人按约支付利息;约定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当事人依据合同诉请法院保护这个区间利息,法院不予保护,但如果当事人自愿给付后又请求返还,法院亦将驳回诉请;年利率在36%以上的,约定无效,如果当事人自愿给付,也可以请求返还。所以,法院最高只支持年利率24%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在高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高利贷行为极易引发非法拘禁、绑架、伤害、诈骗等其它刑事犯罪。 二、民间借贷得到的高额利息需要退回吗 民间借贷得到的高额利息不需要主动退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约定的未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出借人请求给付的,法院是予以支持的;对于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借款人没有给付而出借人请求给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借款人已经自愿给付的利息,法院也不会认定为不当得利,故而也不会判决出借人返还;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会认定超过部分无效,从而判决出借人返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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