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对债务人恶意申请破产的审查 法院在审查债务人时应让债务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从申请日向前推2年内的企业会计报表,包括破产申请、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二)债务人与关联单位或关联人的2年内的交易明细。 (三)企业开办时和以后历次的注册资金审验报告,企业历年的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这些报告可以进一步印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的反映是否属实。 (四)按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的会计原则,从资产审查到实物审核。重点是核对资产状况明细表与会计账目、与会计报表是否相符。有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处理了财产,但未作账务处理,单看账目是看不出来的,如果其填制财务清单,一般不会把已不存在的财产仍填在清单上,通过核对就很容易看出来。 二、对资产评估报告人恶意申请破产的审查 (一)债权的真实性; (二)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 (三)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