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干部选拔任用试用期制度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试用对象任职试用期为一年,由县委、县政府对实行任职试用期的领导干部在其提任职务后加注“试用期一年”字样。 法律依据: 《干部任用条例》 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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