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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列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释义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1、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四项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
    3、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的税额低于依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
    汇算清缴的方法
    1、自己办,纳税人自行办理。纳税人可以自己进行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发布了一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年度结算的政策解释和操作指导能力,对税务指导进行分类,对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进行了简明说明,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提供涉外咨询,解决年度结算难题,纳税人将年度结算年上,由于行动不便等原因,独立完成年度结算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也可以提供个性化年度结算服务;
    2、单位办,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考虑到很多纳税人主要从一个部门收入,部门把握纳税人涉外信息比较全面准确,为了更好地帮助纳税人进行年度汇算,纳税人向这些扣除义务人提出代理要求的,扣除义务人应当处理,或者通过网络税务局指导纳税人自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税。这将继续发挥预扣的传统优势,有助于尽力减少纳税人纳税难度和负担。同时,税务机关向扣除部门提供申报软件,便于扣除义务人员集中处理本部门员工的年度汇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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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8:4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