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中,谁有权力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 |
释义 | 刑事案件审判中,回避审判人员应由法院院长决定;若院长本身是审判人员,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回避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应由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委员会决定。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审判中,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决定;如果院长担任审判人员的,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拓展延伸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人员回避权力归属问题:权责之辩 在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回避权力归属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审判人员回避是为了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中立性,避免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或偏见影响案件的审理。然而,谁拥有权力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一方认为,由法官自行决定回避可以保证司法独立,避免外部干预。另一方则主张由独立的审查机构负责决定回避,以确保公正和透明。权责之辩既涉及到司法自主权,又涉及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因此,需要在平衡司法独立和公正监督之间寻求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以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 结语 审判人员回避权的归属问题备受争议。一方认为,由法官自行决定回避可保证司法独立,避免外部干预。另一方主张由独立的审查机构决定回避,以确保公正和透明。在平衡司法独立和公正监督之间,需要寻求合理解决方案,确保刑事诉讼公正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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