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
释义 |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明确:你院冀高法〔1994〕3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一、录音证据怎样获取才合法有效 首先肯定地说,录音或录像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视听资料也就是录音录像证据。所以,视听资料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是没有任何争议的。问题在于,很多录音证据是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偷录取得的。偷录所得录音证据,是否还是合法的,就是个问题了。 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录音证据是否合法? 按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那么,在对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偷录是合法手段还是非法手段呢?在司法实践中,这要看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二、婚外情证据的效力 (一)照片作为证据 真实的照片作为证明通奸、姘居行为的证据具有重要作用。 婚外情离婚案件照片一般为当事人提供,对当事人来说,照片要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应该注意如下几点: (1)以合法的途径取得。 如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胁迫或利用其他非法手段强迫当事人拍摄的照片不能作为证据。 (2)不得侵犯他人其他合法权利。 如侵入他人住宅或擅自撞入饭店房间强行或私自拍照造成侵权;将以合法方式取得的照片恶意传播造成侵犯名誉权或隐私权。 (二)录像作为证据 录像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的一种。录像资料是录像设备摄录的储存各种影像,并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录像磁带。录像设备是运用光电效应和电磁转换的原理制成的,通过它可以将一定的活动影像如实地记录下来。人们可以用录像机等播放设备还原成像,看到生动逼真、连续活动的过程及其背影,从而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录像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提供了直观的动态的证明手段。由于录像是通过图像、音响等来再现案件事实,因此,它能较准确无误案件的真实情况,不仅可以用来检验应证其他证据的真伪,而且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只要有视听资料就可以直接把案件中某一事实,或者全部情况弄清楚,从而直接认定案件事实。它不仅为人民法院查明案情、提高审判质量,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提供了更为有利的证据。 实践中,当事人应以合法的途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其他合法权利。如侵入他人住宅或擅自安装录像设备;将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录像恶意传播造成侵犯名誉权或隐私权。可以咨询律师,了解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收集证据 (三)证人证言作为证据 证人证言也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的一种。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这里所说的陈述包括口头陈述,也包括文字陈述。 婚外情案件中证明他人有通奸、姘居行为的领导证言一般为文字陈述,因为邻居因碍于情面不愿出庭作证,从而除低了它的可信度。邻居证言作为通奸、姘居行为证据是典刑的间接证据,必须有大量证言并配合其他种类的证据才能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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