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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市居住证办理条件及流程
释义
    一、深圳市居住证办理条件是什么
    深圳市居住证办理条件是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来到相关的房管部门或者是当地的公安局来进行一个居住证的申请办理,现在这样的一种居住证办理的话是已满16周岁,并且符合当地的政策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申请了。深圳市内居住七日以上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应当办理居住登记。定应当办理居住登记的人员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居住证,申请办理居住证视为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十六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发给《深圳市居住证》:在深圳市从业,包括就业(含家政服务)、投资兴办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深圳市内拥有所居住房屋的产权;符合深圳市有关办理人才居住证、海外人才居住证条件;在深圳市创业并具备相应的技术或者资金条件或者在深圳市从事文化艺术创作;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已满六十周岁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和在深圳市全日制办学机构中接受教育的非深圳市户籍学生申办居住证的,发给《深圳市居住证》。据《条例》,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两大条件,即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12个月。其次,要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12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2年内累计满18个月。不过,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此外,对于已持证人士,《条例》规定,凡旧证在6月1日仍有效的,可继续使用12个月,期间符合《条例》办证条件的,可免费申请换领新证。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十九条,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一、深圳市残疾证办理条件?
    办理流程如下:
    1、本市户籍有需求的残疾人可到市残联或各镇残联办领取《残疾人证》申领登记表。
    2、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并加盖镇残联公章。
    3、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和申领登记表到指定医院检测。
    4、残疾检测的标准现依据《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5、外力因素造成的伤残须治疗满一年后方可参加检测。
    6、市残联初审后将申领登记表(携带两张两寸免冠照片)送交至市残联初审。
    7、市残联初审后按月送上一级市残联审核批准。
    8、批准后,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办证人到指定地点领证
    9、残疾人证遗失需登报申明后方可补办。
    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二、台湾居住证办理流程
    第一步: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
    第二步:交验本人相关证件。
    第三步: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第四步:符合办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规定期限内发放居住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三、深圳居住证办理表
    根据你的问题说到:深圳居住证办理这个我可以简单回答一下,希望对你有用,就是个人去办理深圳居住证,需要公民在当地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以上,再提供以下资料到当地相关机构进行办理,同一市区异地居住无需办理居住证,只有跨市区异地居住才需要办理:
    1,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原件
    2,居住证照片
    3,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十九条,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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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0:2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