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更改姓名同意书 ×××市公安局×××处(科): 现因某某原因,我的儿子欲将其姓名×××(孩子的曾用名)更改为×××(新名字),作为父母,考虑其曾用名却有不妥之处,故此书面作出同意。 望贵局(处、科)给予支持!谢谢! 此致 敬礼 家长签名:×××(父) ×××(母) ×年×月×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