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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交强险应如何赔付?
释义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多辆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应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平均赔偿;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已投保的保险公司可先赔偿,然后追偿未投保车主或侵权人。
    法律分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拓展延伸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是一项重要任务。首先,受害方可以通过寻求法律援助,聘请律师代理其权益。律师将协助受害方收集证据、起草索赔文件,并代表其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其次,如果责任方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受害方可以向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救助。该基金将根据受害方的损失情况,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最后,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交通安全法规的执法力度,提高交通事故责任追究的效率,以减少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引发的事故,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对于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按照责任限额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于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引发的事故,人民法院支持受害方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并支持保险公司向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方追偿。为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律师可以代理受害方的权益,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也可提供经济补偿。政府应加强执法力度,保护受害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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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2:4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