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州省未婚生育子女户口怎么上 |
释义 |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户口登记程序。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包括继承权。非婚生子女可以随父母一方报户口,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养子女和继子女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与亲生子女地位相同。法律明确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危害。 法律分析 一、非婚生子女户口应该怎么上? 非婚生子女可以随父母一方报户口,孩子的父亲或母亲可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办理孩子的出生登记。 如果没有出生医学证明,随父报生的,需提交亲子鉴定;随母报生的需要提交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凭证或亲子鉴定证明,然后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即报户口。 《民法典》中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只是上户口手续会繁琐一些。 1、提供婴儿的父亲、母亲的入户书面申请。 2、婴儿父母身份证、户口本。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亲子鉴定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非婚生女子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条的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 养子女,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是对合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因此而成立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等同,只有在养子女经合法手续解除关系后,这种地位才会丧失,除此,任何个人、组织、法人都不得解除这种关系或剥夺其地位。 继子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该条的规定明确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继子女取得了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法律地位。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非婚生子女可以随父母一方报户口,只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此外,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相同,包括继承权、养子女关系和继子女关系等。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应得到充分保护,任何个人、组织、法人都不得加以侵害或歧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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