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基本产假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北京相关政策的,产假可再增加1-3个月,最长为7个月产假);2、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