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赔偿的比例不同。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限额:死亡赔偿限额为12.2万元(医疗费1万元,伤残赔偿金12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其他情况按上述的20%赔偿)部分,按照下述比例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认可怎么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故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其中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有过错,那么也可以凭合法、有效、充分的证据去推翻交警已经作出的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责任认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