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与抵押之间有什么关系呢? |
释义 | 抵押质押和担保之间的关系为抵押和质押都属于担保方式的一种,抵押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一、履约担保有哪些形式 履约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到期债权能否作为担保方式 到期债权不能作为担保。担保方式大致如下: 1、担保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让抵押财产的占有,以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或者将其财产权移交债权人控制,以动产或者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动产或者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动产或者财产权的价格优先受偿; 4、留置是指债权人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中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留置财产,以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出售财产。 三、债权人能否优先购买房产 如果房屋已经被抵押,债权人不可以优先购买房产。因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抵押房产的权利,只是对于抵押房产拍卖所得的价款可以优先受偿。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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