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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定金纠纷:是否为诈骗?
释义
    定金不退并不构成诈骗。如果定金不退是因为给付方违约,收受方有权不退;如果是收受方违约,不退定金属于违约行为,不视为诈骗。根据《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定金可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方不履行或不符合约定致合同无法实现,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不履行或不符合约定致合同无法实现,应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分析
    不退定金不能算是诈骗。如果是因为给付一方违约导致定金不退是合法的,收受定金一方有权不退还;如果是因为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其不退定金的属于违约行为,一般不认定为诈骗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拓展延伸
    定金纠纷:合同履行是否存在问题?
    在定金纠纷中,关键问题是合同履行是否存在问题。定金作为一种预付款项,用于确保交易的完成。如果合同中规定了明确的履行义务和条件,双方应按照约定进行履行。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导致交易无法完成,定金的归属和返还成为争议焦点。在解决定金纠纷时,需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交易过程和相关证据,评估合同是否存在漏洞、违约行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通过法律程序,可以确定合同履行是否存在问题,并作出相应的裁决或解决方案,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定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特殊的作用。根据合同约定,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该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同样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是否退还定金与是否构成诈骗是有区别的。在解决定金纠纷时,需要仔细审查合同约定、履行情况和相关证据,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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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6:4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