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申请执行人和第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执行和解协议的有效性和执行风险的产生原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是无效的,必须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必须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签订,否则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风险的产生原因包括银行风险预防能力不足、银行诉讼管理不到位、企业恶意骗贷和逃废债以及地方保护严重、执行法制不健全等。 法律分析 一、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有效性?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是无效的。执行和解协议必须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执行风险的产生原因是什么? 1.银行风险预防能力不足 银行贷前审查不严,贷款操作手续尤其是担保设定不够规范,贷后管理薄弱;忽视对关联企业、企业集团、投资性公司的风险控制,存在大量的关联担保和相互担保,削弱了担保的增加信用的功能;忽视对个人贷款欺诈行为的预防控制,导致产生大量的“假按揭”贷款;忽视对贷款集中风险的控制,导致对单一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贷款集中度过高等等。 2.银行诉讼管理不到位 银行法律纠纷产生后,起诉和执行时间滞后,往往在企业已奄奄一息时才提起诉讼,丧失最佳的诉讼时机;诉讼准备不到位,诉前论证不充分,诉前、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不到位;查找企业财产不力,缺乏有效的执行激励机制;缺乏对员工的法律培训,员工法律知识、法律技能欠缺,执行措施单一。 3.企业恶意骗贷和逃废债 借贷企业普遍存在失信行为,有的在贷款前提供虚假的贷款申请资料、虚假的担保评估资料骗取贷款,有的在贷款后挪用贷款,有的则逃废银行债务;借款人逃债风险贯串银行处理借贷法律纠纷的整个过程,逃避履行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达到不还款或少还款的目的。 4.地方保护严重,执行法制不健全 许多地方政府的行政意识和行政行为错位,对银行维权和清收贷款不适当地进行行政干预,甚至以各种方式纵容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逃废银行债权;司法独立性差,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法律环境差,普遍存在法院执行不力的现象;立法存在缺陷和漏洞,执行法制十分不健全。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必须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签订。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情况较为常见。在此过程中,银行风险预防能力不足、诉讼管理不到位以及企业恶意骗贷和逃废债等问题可能导致执行风险的产生。因此,为降低执行风险,银行需要加强风险预防能力,规范贷款操作手续,完善诉讼管理,并对企业恶意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政府、司法机构和企业也需要共同努力,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推动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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