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婚姻情形有三种:胁迫结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隐瞒重大疾病。申请撤销婚姻需在一年内提出,撤销后身份关系恢复,财产关系重置,子女关系不受影响。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需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进行判决。 法律分析 满足可撤销婚姻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申请撤销婚姻有时间限制:请求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隐瞒重大疾病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婚姻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因此,请求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道之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一年内期间为固定期间,不因其他因素可延长、扣除或重算。根据《民法典》规定,可申请撤销婚姻的情形有以下三种:1.因受胁迫而结婚;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3.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身患重大疾病。婚姻被撤销后,引发的法律后果有:1.身份关系恢复,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通俗理解即为“根本未结婚”。双方此前以夫妻名义生活期间为同居关系;2.财产关系重置,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3.同居期间所育子女适用法律不受影响,依旧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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