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大庆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 缴存人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时,同时需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一)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用于支付首付款余额的: 1.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购房合同,且在合同中注明“使用住房公积金”(在补充协议中注明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2.部分首付款收据。 (二)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1.已过完户的房屋所有权证; 2.契税发票。 (三)本市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房屋所有权证(仅翻建自住住房时提供); 5.购买建筑材料及施工费用支付凭证。 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四)本市大修自住住房的: 1.土地、规划、建设部门相关文件; 2.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 3.房屋所有权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