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庭前会议关系到判决,庭前会议是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一种会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