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案例:张某某,女,本科文化,系威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职工。 2011年以来,张某某结识祖某某(因另案服刑),参与祖某某组织的“榨会”活动,后陆续以做工程、虚假房产抵押等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威宁及周边县市多名集资参与人陆续借款。在集资参与人向其主张债权时,张某某采用以旧换新写借条、承诺还款等方式逃避清偿债务。张某某骗取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2990多万元。 2012年9月14日威宁县公安局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张某某立案侦查,2018年9月27日威宁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2019年5月9日威宁县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