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量刑应根据罪犯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对于行侑和受侑的罪犯,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分别量刑,不能简单地认为行侑的罪犯应该量刑重。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人有精神病、智力障碍或者其他精神障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行为人有精神病、智力障碍或者其他精神障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于法律规定的刑罚种类,法院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依法予以量刑。” 以上法律依据说明,行侑和受侑的罪犯在刑事责任以及量刑标准上应有所区别,不应简单地认为行侑的罪犯应当量刑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