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并明确了依法收养的子女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二、删去了原条例中的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以及相关处罚规定等方面的内容,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三、根据上位法授权,明确了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经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地均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是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改革要求,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并明确了依法收养的子女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二、删去了原条例中的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以及相关处罚规定等方面的内容,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三、根据上位法授权,明确了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经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地均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关于生育服务 1.条例此次修订根据上位法修改情况,删去了强制避孕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有关内容。 2.为了加强生育服务,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增加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1)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的投入力度,增加妇幼保健优质资源供给,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 (2)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普及优生优育科学知识,健全婚前医学检查、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出生缺陷干预服务体系,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生育假主要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 一、增加男方产前检查陪护假。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五天。 二、增加育儿假。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十天。 三、制定差异化的育儿假奖励措施。分娩后,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三孩增加产假八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天。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