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人大代表的职权有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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