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的异同点 |
释义 | 一、相同点 首先,辩诉交易制度和认罪认罚制度都分别适应了现阶段司法实践的需要。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已经实施了很长时间,不仅影响了美国的诉讼程序,也为各国的程序设计提供了参考。认罪认罚制度在2018年新修订的刑诉法中得到确认,认罪认罚从宽成为我国刑诉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辩诉交易制度和认罪认罚制度都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前案件繁多的问题。其次,检察机关都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辩诉交易中,法官不需要审理案件,接受控辩双方达成的协议就可以。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可以在量刑、罪名方面给予被告人更轻的处罚甚至改变被告人的罪名,甚至可以说,美国的检察官享有的自由裁量权远远大于我国的检察官。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美国的检察官为使被追诉人认罪可以和被追诉人的辩护律师协商以后,给予更轻的处罚。在两个制度中,虽协商的内容不同,但决定被追诉人可能受到的量刑惩罚时,都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一般都和双方事前协商好的量刑结果相一致。最后,案件的适用范围基本相同。认罪认罚从宽在理论上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只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无论被告人最终可能判处徒刑、无期其至死刑的案件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除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四种情形,以及其他几种不宜适用的情形以外。 二、不同点 1、发展的背景不同 “认罪认罚从宽”是我国长期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的体现,是该政策的一项新的发展。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资源一直处于非常紧张的情况,我国的普通刑事案件审判周期长,案件数量多,导致了案多人少的巨大矛盾,在此基础上,对于轻微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的放宽是必然之策,但是我国的简易程序改革尚不成熟,简易程序的实施并没有缓解矛盾,认罪认罚从宽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它将审判程序大幅度缩减,提高了审判效率,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改革,但应该看到的是,它并不是我国刑事案件审判的主流。 2、适用范围不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只能是控辩双方在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前提下,控辩双方就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的态度而可能获得的优待达成的协议,这与我国刑法的量刑情节的规定是相一致的,即这种协商被限制在检察机关和法律共同构成的框架之内,在此过程中,不能对罪数和罪名进行讨论,这是对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维护,也是对司法机关的权威性的维护。 3、对事实和证据的要求不同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只有在此前提下的轻微刑案才能适用该制度,这样设计的原因在于,我国的司法审判的要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抛开事实和法律去对案件进行裁判,这就是本末倒置,只有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才能有公平正义可言,这也反映了大陆法系追求案件“客观事实”的精神。 辩诉交易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在案件事实有争议、证据有疑问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轻罪轻罚,这与我国的现有司法理念是相冲突的。虽然二者的确存在明显的区别,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两种制度具备着相同的目的和宗旨,它们都是为了让罪犯能够为了自己的刑罚变轻而自愿配合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和公正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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