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夫妻在婚姻期间购买房屋且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则应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且产权登记在其中一个子女名下,则该不动产可视为双方共同所有,但需要另有约定。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并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则该不动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分析 存在两种情况属于共同财产:一是夫妻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若夫妻双方未明确约定且房产证上只写一方名字,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若当事人有另外约定,则除外。 而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可视为只对该子女方的赠与,因此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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