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申请交通事故鉴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鉴定人(伤者)携带上述资料需要亲自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二次手术费用、误工费用、营养期限、护理费用等相关项目的鉴定。 2、提交所有原件材料给鉴定部门人员,并交纳相关鉴定费用,留下联系方式,等待鉴定机构电话通知,预约时间,由被鉴定人家属陪同前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关于鉴定收费,鉴定费用一般是由当事人先行垫付,索赔时可要求对方支付该鉴定费用。 4、等待鉴定结果。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受害人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应由谁承担,有两种意见。一种是认为鉴定费用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因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举证责任方承担,即由受害人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由被告承担。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对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实践中,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一般采用第二种意见。 1、《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2、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味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 3、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五十条 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二、交通司法鉴定程序 (一)选择伤残鉴定机构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伤残的,首先要进行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是负责这起试管的交通部门委托公安部门的相关法医进行鉴定的,受伤者可以根据此鉴定得到应有的赔偿。 (二)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1、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带的资料有:相关办案单位盖章和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或者是律师事务所委托书; 2、医院开的诊断证明要带上,初期的检查结果,损伤情况还有后期治疗好的CT片和诊断报告都要拿上。 3、在院期间的所有手术记录和检查结果记录。 4、鉴定的标准是以此次事故最终对于身体的损伤和以后是否会有什么并发症的治疗为准,如果是还在治疗当中,双方在协商赔偿事件的,要在申请书中说明。 5、伤残鉴定是需要收费,这个费用是需要申请人自交交的,并且在检查的时候,是需要本人亲自接受检查的。 (三)不服伤残鉴定结论如何 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后,法院会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的,按照我国最高法院相关规定,要是对鉴定结果不服,除非有以下的四点情况,不然是不可以再次申请重新鉴定的: 1、相关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都不具备鉴定资格; 2、在鉴定过程中有严重违法情况的; 3、鉴定结果结论明显有问题的 4、鉴定结果经过认证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况。 一般交通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是需要等到你彻底治疗康复出院以后再进行评定的。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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